北宋王朝统一全国,结束了唐末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分裂割据局面。但西夏仍占据黄河河套与河西走廊地区,控握了中国前往中亚的陆上通道。与此同时,东阿拉伯帝国发生内乱,也妨碍了东西方的陆上贸易。因而这时中国对外贸易转向以海路为主。当时广州成为中国最大的港口,外港扶胥的地位与作用比隋唐时期更重要,进入历史上繁盛的时期。南末后期和元朝时期,福建泉州港逐渐兴起,但广州仍然兴旺,外港扶胥还是一片繁荣景象。
宋元时期,由于政府采取了系列发展对外贸易的措施,使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宋朝海外贸易初期以广州为主,因而对外贸易的政策和措施大都首先在广州推行。这些政策与措施,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设立专门机构
要积极开展海外贸易,必须有主管部门专司其事,才能取得显著功效,为此,宋太祖开宝四年(971)二月统一岭南地区后,宋廷吸取唐朝设置市舶使的经验,首先在广州成立提举市舶司(“提举”意为主管,“市舶”意为“商船”),其后制定并多次修改了外贸管理条例,即“市舶条”,使各项工作有法可循,得以正常进行。
二、遣使招徕
派遣政府官员出使海外,招诱诸国来华贸易,是宋元两朝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北宋初雍熙四年(987年),宋太祖即遣内侍8人,携带敕书金帛,分成4组,分别前往东南亚、南亚各国邀请外国前来贸易。并采购香药、犀牙、真珠、龙脑。每组携带空名诏书2道,于所至国家赐之。所谓空名诏书,就是宋太宗发给外国的贸易证明书,持此证明书即可来广州等中国港口贸易。当某一时期外商来华贸易较少时,宋朝皇帝便立即“诏广州知州及转运使”想办法“招诱安存外商”。
南宋也非常重视海外贸易,宋高宗说:
“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如此,庶几可以宽民力尔。”所以,南宋一如北宋,“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货贿”。
1271年,忽必烈建立了横跨亚欧的元朝大帝国,中国西北陆路畅通无阻。然而元朝政府仍然很重视海上对外贸易,利用曾任南宋泉州市舶提举官达30年之久的阿拉伯人蒲寿庚继续主持对外贸易,发展海外交通。元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年)八月,忽必烈还对行中书省唆都、蒲寿庚说:
“诸蕃国列居东南岛屿者,皆有幕义之心。可因蕃舶诸人,宣布朕意。诚能来朝,朕将宠礼之,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
中国朝廷官员持皇帝玺书十通,出使国外,诏谕诸蕃。至元十六年(1279年),即忽必烈灭亡南宋的当年,立即又遣派广东招讨使达鲁花赤(蒙古语,意即监察官)杨廷壁前往俱兰等国(在印度半岛南部),因此南海交通盛极一时。
三、慎选外贸官员
宋朝政府为加强广州的外贸工作,对有关官员的任命相当重视。宋真宗于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九月十八日接受太常少卿李应机的建议“广州勾当市舶使臣,自今后望委三司使、副使、判官或本路转运使奏廉干者充选”。明确规定广州管理外贸的官员,今后要由中央或地方主管财经官员呈报廉洁能干的官员担任。由于在广州管理外贸的官员多数贪污渎职,因而宋仁宗于天圣三年(1025年)正月指出:“此邦(按:指广州)控制海外,诸国宝货所聚,前为守者多不能称职,今宜遴择其人”。
到了天圣五年(1027年)九月,宋仁宗下令:“自今遇有舶船到广州博买香药,及得一两纲,旋即闻奏,乞差使臣管押”。“一两纲”即贵重货物5000斤,一般货物10000斤。这是说,以后外商运到广州的香药达到10000斤,应立即上报,另派官员来处理。
四、奖惩功过人员
对广州外贸工作有贡献的官员,宋朝政府均予以奖励。天禧四年(1020年)六月,右谏议大夫李应机奏请:“广州通判系审官院差,缘兼市舶公事。望自今中书差候得替日,如不亏递年课额,特与改官,优加任使。其市舶使亦候得替,依押香药臣纲使例,迁转亲民任使”。宋真宗表示同意。以后凡广州地方官兼管外贸工作有成绩的,按照押运香药官员的惯例,给予较好的官职。
宋仁宗还在天圣八年(1030年)六月下令说:“广州监市舶司使臣如在任满三年,委实廉慎,别无公私过犯,仍令本路转运使副保奏,当与酬奖”。宋高宗时还规定:“诸市舶纲首(即船长)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十万贯者,补官有差”;“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及一百万两,转一官”。如纲首蔡景芳招舶货,收息钱98万缗,宋政府即封为“永信郎”以示奖励。
同时,宋朝政府对于造成外贸损失的官员,给予惩罚。如绍兴年间(1131――1162年),商贩乳香,颇有亏损,因而这时已调离广州的右朝散大夫,提举福建路常平茶事的袁复一,给予降官一级的处分。
五、严禁官员私下从事外贸活动
为了保障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宋元两朝政府严禁官员利用职权,私下从事外贸活动,以防从中作弊,侵犯外商和国家权益。
宋初,为了防止地方官吏和朝廷使臣敲诈勒索外商,宋太宗至道元年(995年)六月,皇帝下诏:
“市舶司监官及知州通判等,今后不得收买蕃货及违禁物色,如违当重置之法”。
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广州市舶岁亏课20万缗,宋朝政府以为是市舶司官员侵扰,造成海舶不至,遂令提举司追究诘问;后来发生广州市舶务吕邈入市舶司滥取蕃商货物,朝廷乃“诏提举司劾之”。
元朝政府也取缔官吏私下从事贸易活动,并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由官府具船给本,选取贾人赴海外贸易,所获之息,以十为率,政府取其七,所易之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已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元世祖至元三十年(1293年),元朝政府制定市舶则例,又进一步规定:对于官吏人等出资经商,以及偷运货物等事,俱严厉禁止,只准商人从事贸易活动。
六、优待外商
为了鼓励外商前来贸易,增加国库收入,满足社会需要,宋元时期,两朝政府对外商给予许多优惠待遇。其中主要有:
1.授予官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