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明确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备案信息。规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跨境电商将从过去的自由发展进入统一规范的管理形态。
规范指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经营企业在商品首次上架销售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商品备案信息。地方政府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信息;地方政府未建有跨境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信息平台备案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信息实施一地备案、全国共享管理。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无需再次备案;同一经营主体在备案地以外检验检疫机构辖区销售同一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无需再次备案。
(编辑:亿恩 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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