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外汇管理试点政策是藏汇于民

亿邦动力网/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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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邦动力网讯】11月3日消息,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亿邦动力网了解到,这一公告引起了外贸电子商务行业人士广泛关注。

2号公告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决定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

公告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点:

1、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动态分类管理。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3、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4、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5、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试点地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对此,亿邦动力网顾问肖锋对这一政策进行了深入解读。

肖锋认为,2号公告的性质不是取消外管政策,而是改进外管监管流程,以更适应当前海内外贸易形势的发展。

肖锋认为,2号公告带来了三个改变:

1 纸质变电子:由于电子口岸及税务系统信息化应用已十分成熟,逐步把原来需要纸质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发票等信息实现数据化对碰,取消纸质外汇核销单,由电子数据替代。(这一点广东等地区已在实际运用中)

2单单比对变总量核对:原来是每单贸易的收付款项要与报关、发票等一一对应,即所谓单单对比,新规定中允许按管理分级制来实现总量核对。简化了手续。

3 银行凭证替代外管局证明:原来外汇的收付证明,必须来自外汇管理局,新规定是只需金融机构(银行)出具凭证,而无需再到外管局开证明。

肖锋向亿邦动力网进一步解释,这三项属于外汇管理业务流程的简化和改进,涉及海关通关、税务征退税的相应流程,尚需配套改进。它在促进我国外贸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方面有积极作用,但与原来的状况对比,变化不大。

此外,肖锋认为,取消“外汇核销单”是在逐步实现“藏汇于民”。这是一个重大变革,即出口企业可以无需收汇核销单就实现退税,也就是代表今后企业外汇可以选择留在海外或汇回国内。这一点在2号公告的附近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第二条中得到了确定: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肖锋对亿邦动力网表示,尽管留存在海外的外汇依然需要按《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申报和使用外汇,但相对于以前,是一个改变强制结汇,落实“藏汇于民”的明显信号和举措,也是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一次重大利好。

附:《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四、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试点地区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严厉打击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退税、出口报关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试点期间,其他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试点地区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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