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切实支持和推动海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企业享受本政策需在海口综保区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并独立纳税。
三、凡国家、省市出台的适用于综保区属地的优惠政策,海口综保区均可适用。对入区企业奖励内容一致时,遵循"同级资金奖励政策不重复适用,其余政策择优或从优适用"的原则。
四、入驻海口综保区的跨境电商务企业,根据企业年度销售额或物流单,给予企业租用跨境电商专用保税仓库租金的等额奖励。
五、入驻海口综保区的跨境电商企业,年销售额达2000万至5000万一次性给予20万奖励;年销售额达5000万(含)至1亿一次性给予30万奖励;年销售额达1亿(含)以上的按千分之四给予奖励,但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300万元。
六、入驻海口综保区的跨境电商运营企业,每引入1家年销售额达10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跨境电商运营企业与引进电商企业的销售额不能重复计算。
七、给予园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建设运营平台(线上或线下,经专业验收合格)费用的补贴奖励,奖励标准为平台建讼费用的50%,但补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八、给予园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新招聘的员工,每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岗前培训费,在员工与企业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并缴纳社保后6个月发放。
九、经海口综保区海关统计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每发生一笔交易物流单,按照岛内3元/单、岛外5元/单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本措施试行期为二年,2017年9月1日实施。
